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以下简称“1044号文”)。
1044号文面世,意味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即行废止。新版文件基于现有新能源定位,对其核发范围、追溯和交易方式、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衔接进行了完善,处理了在绿电环境溢价的合规+自愿的市场化机制中绿证的自洽问题。
新版文件有几个亮点:
1、对市场模式有更大的包容度。一方面,允许“电证合一”“电证分离”甚至未来的“电证碳合一”等多种交易模式和形式;另一方面,交易平台不仅限于现有的机构,交易平台的竞争可以促进交易品种的开发、服务质量的提升,碳交易市场、金融机构也可以参与进来;
2、提出了加强与碳市场的衔接和国际互认,明确了后续机制完善的方向,提供了较好的预期。
相比132号文,1044号文作出了以下变化:
1、剔除“非水”两字,将包括生物质发电在内的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
2、132号文中核发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在1044号文变为由国家能源局负责。交易场所由“依托全国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认购平台”拓展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后期拓展到国家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
3、“绿色电力证书经认购后不得再次出售”变更为“现阶段可交易绿证仅可交易一次”“可通过参与绿证绿电交易等方式在发电企业和用户间有偿转让”。
然而这个文件与构建起符合现实需要的绿电市场化体系的要求仍有较大的距离,该文件现存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绿证、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电网排放因子、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没有衔接,绿证环境权益的额外性仍无法充分体现;
2. 根据最近公布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大部分省均可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既无分配到市场主体的必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也没有严格考核市场主体的动力,当前的合规市场设计尚无法有效支撑绿证供需平衡;
3. 绿证的认证机制、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均是短板,可交易绿证和不可交易绿证、计划和市场电量的双轨制交织可能影响配置效率。未来绿证如何与CCER协调、绿证交易如何与碳交易衔接仍不确定,但文件尚未作出明确安排。
1044号文来源: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308/t20230803_1359092_ext.html